平城法院关于法官何鹏程、谢大力玩忽职守案正式开庭。

平城法院院长韩如冰亲自担任审判长,齐天胜担任主审法官,张韵参与合议庭,参与审理。三人端坐,气势威严。

平城检察院也派出了强大的阵营。副检察长林若飞亲自担任公诉人,起诉科科长常瑛担任主诉检察官。

辩护席上。第一被告何鹏程的辩护人是成达和王茜雪。第二被告谢大力的辩护人是汪雪虹和一个男律师。尤二的母亲和她委托的代理律师也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座位上。

旁听席上,市中区检察院的一个观察组十几名检察官、市中法院的几十名法官和被告人家属在座。平城司法局还组织了所有当天不上庭的律师参加旁听。

法庭还开放了采访,北京、山东省内的媒体二十多家包括一些新闻网站的记者也参与旁听。不过,法庭不允许他们录音、摄影,只能作为旁听者参与庭审活动。

市中级法院的主管领导和平城政法委的领导也在前排旁听。

上午九十正,审判长韩如冰宣布开庭:带被告人何鹏程、谢大力出庭。

何鹏程和谢大力被法警带上来,他们都穿着笔挺的西服,没有戴手铐。

齐天胜对两位被告进行了身份核对。

介绍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公诉人辩护人,也介绍了被害人尤二的母亲及其代理律师,然后,由韩如冰发表了庭前简单解释。

韩如冰: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则,本院受市中级法院指定,今天在这里审理何鹏程、谢大力玩忽职守一案。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影响深远,控辩双方的分歧也非常严重,本院曾经在开庭前开过两次预备庭,充分听取并组织控辩双方交换了意见和证据材料。目前,本案的庭审准备已经完成,现在可以正式开庭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韩如冰话音刚落,主审法官齐天胜询问:被告人何鹏程,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收到了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何鹏程:收到了。

齐天胜:对起诉书指控你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定性,有无异议?

何鹏程:有。事实基本属实,但是定性有误,我不构成犯罪。

齐天胜又问谢大力:被告人谢大力,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收到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谢大力:收到了。

齐天胜:对起诉书指控你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和定性有无异议?

谢大力:有。我不构成犯罪。

齐天胜: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把被告人谢大力带下去候审。

旁听席上,平城政法委的领导和市中级法院的领导嘀咕:两个人都不认罪?

中院的领导说:其实这个案子事实上出入不大,就是定性分歧很严重。我们需要听听控辩双方怎么说。

接着是冗长的法庭调查,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各自出示证据,交叉质证,互相辩论。庭审整整进行了一个上午,十二时,齐天胜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开庭。

下午二时,法庭继续开庭。齐天胜对上午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总结:经过法庭调查,双方都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法庭总结控辩双方能够达成共识的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6月24日晚七时许,市中区居民尤二因为对市中区法院判决其与妻子离婚不满,醉酒后持羊角锤到法院寻衅,砸坏法院车辆玻璃两块,拆掉汽车牌照23副,砸坏法院办公设施,损失达两千余元。值班法官即本案第一被告人何鹏程与接警赶来的法警大队长即本案第二被告人谢大力以及两位值班保安人员将尤二控制,临时拘禁于法院刑庭羁押室。谢大力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人员未到之前,尤二用从保安处借来的打火机点燃了羁押室的软包装材料,导致毒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谢大力何鹏程紧急灭火救人,不同程度烧伤。其中谢大力属于七级伤残。

案发后,何鹏程被以玩忽职守罪逮捕,谢大力被以同样罪名取保候审。

控辩双方对本院归纳的事实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检察官:有一点。尤二向谢大力要烟,谢大力让保安给尤二提供了打火机。

汪雪虹:我提出一点不同意见,谢大力并没有让保安给尤二打火机,而是让保安给尤二一支烟。

齐天胜:好。请书记员记录在案。

现在就本案认定的事实,发表辩论意见。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鹏程、谢大力身为法官和法警,对群众到法院闹事的行为处置不当,并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受害人,以至于受害人在醉酒状态下纵火焚烧羁押室的软包装材料,导致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此案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给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极坏。公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拒不认罪,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很强,由此本院建议法庭对两被告人从重处罚。

张韵法官:请第一被告何鹏程的辩护人发言。

成达:审判长,合议庭,我想请问公诉人几个问题,然后再发表自己看法。

韩如冰和齐天胜、张韵三人交换了一下意见,韩如冰宣布:同意辩护人的意见,请公诉人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同时为了公正、公平起见,如果公诉人提出类似要求,辩护人也应该回答。

公诉人:可以。

成达:根据刑法理论,玩忽职守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比如工作上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或阴奉阳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作非为等;所谓不作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如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请问公诉人,贵院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属于作为的玩忽职守还是不作为的玩忽职守?

公诉人:我不给你玩文字游戏,被告人何鹏程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尤二,事实俱在,有什么好辩的?他不是公安人员,有什么权力把尤二关起来?如果不把受害人弄到那个羁押室里去,又怎么可能出现纵火死人的事故?

成达:公诉人用了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两个概念,我想我们应该先来界定这两个概念,然后看我的当事人是否构成。所谓超越职权,是指拥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边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有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司法人员搞刑讯逼供;所谓滥用职权,是指没有法定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从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没有税收权的政府工作人员搞乱收税费等等。请问,何鹏程究竟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呢?

公诉人:他无权拘禁被害人却滥用这种拘禁权,当然是滥用职权。

成达:《法官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下列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法官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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