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若是不服,只有三个选择:
一、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二、启动准起诉程序,也就是向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审判该案件。
如果法院裁定审判,会指定律师提起公诉。
但该程序仅适用于岛国《刑法》第193条至第196条(滥用职权)和《防止破坏活动法》第45条(公安调查官滥用职权)。
它是用来防止检察官对公务员或者公安调查官的滥用职权罪网开一面的。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从未被运用过。
三、向检察审查委员会请求审查。
每个地方法院管辖区内会至少设一个检察审查会,由11人组成,成员在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中以抽签方式选出,倘若8名以上成员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纠正建议。
但该建议对检察官没有法定约束力,采不采纳取决于检察官的判断。
不过,因为检察审查会代表民意,且他们提出的纠正建议会公之于众,所以实践中还挺有效。
安江茂典一条一条给浅羽清志分析。
选择一,懂的都懂,一般通不过的,除非检察官作出了明显错误的决定。
选择二,直接不符合。
选择三,浅羽京香虐童在先,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民意这东西是很情绪化的。
检察审查会的成员主要来自普通国民,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素质也参差不齐。
把浅羽铃遭受虐待的资料、照片、相关证人的证言给他们一看,谁要是敢说浅羽清志这个当哥哥的冲动之下动手打人不对,估计会被人指着鼻子骂。
特别是,近年来岛国不断出台保护儿童的法律,可虐童案却屡禁不止,不断牵动着国民的情绪。
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11人中有8人以上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才能提出纠正建议……这么说吧,选择一都比选择三靠谱。
浅羽政彦、浅羽京香这两人若真向检察审查委员会请求审查,只会自取其辱。
于是问题变成了,怎么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证据确凿。
但检察官拥有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根据嫌疑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判断没有必要提起公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也即“起诉犹豫”。
年龄这一条,浅羽清志不符合。
他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老年人。
但可以从性格,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犯罪后的情况这些方面着手。
用安江茂典的话说就是,当检察官判断嫌疑人危险性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低,且若是起诉,会对其家庭和职业造成巨大影响,而若是不起诉,则有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时,就会倾向于适用起诉犹豫制度。
最关键的是,本案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而岛国法律之所以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正是为了使冰冷的法律少些僵硬,严厉以及因过于普遍而带来的不公正,多些灵活能动的适用性。
总之,安江茂典将案情给浅羽清志分析了一番后,就着手收集材料去了。
比方说,浅羽家的家庭情况,浅羽铃的伤势鉴定报告,私塾老师关于浅羽铃遭受虐待的证言等等。
一个星期后,浅羽清志收到了地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决定书里谈到了法律与人情,称此次不起诉决定正是“法律中人情之所在”、“法律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意义之所在”。
至于是否真是这样,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毕竟,竹月和子一直没走呢。
她没插手,但间接影响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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